编码 |
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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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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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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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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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各级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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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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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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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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