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事项 |
对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实施依据 |
1.《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 2.《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人事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依卡增人增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县(含县级市、区)以上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