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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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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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技工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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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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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督导评估,是指劳动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机构对下级劳动行政部门、技工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技工学校是否达到办学标准给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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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技工学校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公布和移送责任: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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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1.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的。
2.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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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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