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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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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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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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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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30号)三、强化属地监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对辖区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有效监管。同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单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要主动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抽查检查,向其报送职业技能鉴定计划、鉴定获证人员信息等,建立工作台账,妥善保管文档资料,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四、创新监管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加强过程管理。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强化舆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响应处理机制。对抽查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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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强化属地监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实现对辖区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有效监管。
2.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加强过程管理。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强化舆论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响应处理机制。对抽查检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报道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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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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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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