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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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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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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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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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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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公布和移送责任: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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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未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教学活动、广告发布和校园安全等办学事项的监督检查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终身教育管理职责的;
(二) 侵犯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合法权益的;
(三)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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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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