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人社局
市人社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2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行政主体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厂长晋升工资应当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有条件的可以由登记注册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特别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核。 2.《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4):监督检查企业工效挂钩的执行情况 3.《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 八:企业自行招收职工所增加的工资,在新增效益工资中开支,不核增工资基数。 企业职工离休、退休等自然减员,其减少工资额应全额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数;企业职工正常的调出,应按减少职工工资额的50%核减下年度的工资基数。 4.《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国家统一指导,分级监督检查负责制。第二十条: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公布和移送责任: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