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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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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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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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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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企业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研究处理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集体协商及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中的争议。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对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做好集体协商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建立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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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公布和移送责任: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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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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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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