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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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主体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依据文号: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2.法律法规名称:《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依据文号: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2016年5月30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 第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2.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3.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4.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 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依据文号: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条款号: 第二十八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使用草原不足三十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不足七十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草原管理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草原征占用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草原权属证明等;现场踏勘;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占用、征用草原审核档案;加强使用草原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在审批范围内使用草原,保护草原资源免遭破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无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违规收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草原资源被破坏等严重后果的; 8.办理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级负责70公顷以下、30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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