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市林业局
市林业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0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主体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据文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 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五十七条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正;条款号: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依据文号:省政府令〔2001〕第13号 自2001年8月25日起施行,省政府令〔2016〕第1号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的采伐,以及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三)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护路林的采伐,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四)铁路护路林的采伐,由铁路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五)城镇林木的采伐,由园林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六)其他林木的采伐,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4: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附件2,40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部分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注:委托下放设区市所属的国有林场林木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林木,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的采伐许可证核发,省属的国有林场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仍由省林业厅核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按照林木采伐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书、采伐申请文件、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采伐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等;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许可的同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伐作业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按照采伐许可证的批准范围进行采伐。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违规收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省级部分权限委托市级实施

 

承德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