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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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三)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粮款”。《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欠付30日以上不足60日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欠付60日以上不足90日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90日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案件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相应数额的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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