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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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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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事后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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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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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2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河北省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暂行办法》(冀教政法[2009]9号)第八条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主管民办教育的工作机构负责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核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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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状况、专业设置等进行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按程序进行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的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承德市教育局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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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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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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