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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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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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教育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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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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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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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人员等进行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按程序进行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审查的社会团体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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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审查通过的不予通过,或者对不应审查通过的予以通过;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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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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