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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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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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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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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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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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办学条件、师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诊改建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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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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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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