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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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41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事项
教师申诉
行政主体
承德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4、送达责任:按规定时限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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