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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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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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学生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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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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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河北省学生申诉办法》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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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调查责任:通知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4、送达责任:按规定时限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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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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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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