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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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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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各级各类校长、教师评比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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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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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章第33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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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 科学制定评比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评比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按照程序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以市教育局名义进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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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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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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