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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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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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年度教育工作先进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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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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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第十五条 落实激励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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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奖励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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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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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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