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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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行政权力清单
编码
02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城市一类幼儿园、农村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认定
行政主体
承德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办发[2003]13号;条款号:第十六条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 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依据文号:冀教基〔2009〕61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职责:受理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评估。 3、决定责任:对达到评估认定标准的幼儿园下发认定结果通知。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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