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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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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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城市一类幼儿园、农村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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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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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办发[2003]13号;条款号:第十六条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 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依据文号:冀教基〔2009〕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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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职责:受理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评估。
3、决定责任:对达到评估认定标准的幼儿园下发认定结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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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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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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