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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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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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教龄津贴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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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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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6章第26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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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2、审查责任: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在审批表上签字,交所在单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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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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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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