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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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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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职业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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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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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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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职业教育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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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职业教育工作情况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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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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