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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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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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教师持证上岗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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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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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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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持证上岗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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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持证上岗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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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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