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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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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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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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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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卫疾控发〔2006〕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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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具有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医疗机构
1、立项责任:要求申请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相关机构或单位填写艾滋病筛查实验室申请表,一式五份,本单位盖章后提交到上级卫健委盖章。
2、起草责任:市卫健委组织市疾控专家对申请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机构或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3、审查责任:现场验收合格后,市卫健委对申请表进行盖章,不合格的责另整改后重新验收。
4、决定公布责任:市疾控专家出据艾滋病实验室市级考评验收报告,并将相关申请资料一并网上传至河北省政务服务网,待省卫健委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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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接受申请单位申请的。
2、、未及时组织市疾控专家进行实验室现场验收的。
3、对市级验收合格未及时盖章的。
4、未及时出据艾滋病实验室市级考评验收报告,并将相关申请资料一并网上传至河北省政务服务网。
5、省卫生健康委将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情况对外公布后未及时转发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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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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