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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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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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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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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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教育部令16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本辖区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制定测试工作规划、计划,对测试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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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各县(市、区)语言文字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估;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语言文字部门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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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各县(市、区)语言文字部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估;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语言文字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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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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