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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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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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管理与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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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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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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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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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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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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