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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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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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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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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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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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放射放疗管理规定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事项,要及时受理。
2.告之责任:对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告之提交的资料。
3、审查责任: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决定责任:作出办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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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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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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