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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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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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学生资助情况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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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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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11条;《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13条;《河北省学校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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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学校资助学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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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资助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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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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