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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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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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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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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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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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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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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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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