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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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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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中小学德育工作督导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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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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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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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中小学德育工作情况组织督导检查;
2.处置责任: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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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德育工作情况组织督导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整改;
3对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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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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