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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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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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学校体育工作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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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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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3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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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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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的体育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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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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