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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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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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工作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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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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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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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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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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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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