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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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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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对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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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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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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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组织鉴定: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结论责任:出具鉴定结论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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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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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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