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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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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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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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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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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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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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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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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