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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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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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学生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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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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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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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由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核对比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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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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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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