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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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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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
医疗机构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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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 |
承德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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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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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检查验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下达校验通知单,如需备案的按规定备案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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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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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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