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市卫计委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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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5-17 信息来源:承德编办
关于取消市卫计委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的
公 告
2016年3月29日修订的《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原第二十四条“育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审批。其中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符合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职工,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审批。”修改为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根据《条例》的修改情况,现将市卫计委行政许可目录18011项“国家工作人员再生育审批”予以取消。
特此公告
承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